(2016)赣710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浙江北极熊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北极熊工贸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7101民初40号原告:浙江北极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永安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77225906A。法定代表人:包尔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根,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回,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峰。本院在审理浙江北极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北极熊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北极熊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北极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27.5元由原告浙江北极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