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董云英、张悦等与王鹏、迟世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云英,张悦,张士瑜,李秀英,王鹏,迟世金,青岛裕兴储运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姜明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622号原告董云英。原告张悦。原告张士瑜。上述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董云英。(系二原告之母)电话原告李秀英。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振斋,山东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被告王鹏,。身份证号电话被告迟世金委托代理人杨生国,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被告青岛裕兴储运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东路1号。负责人代玉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树江,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被告姜明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东路21号。负责人袁子日,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江平,该公司职工。电话原告董云英、张悦、张士瑜、李秀英与被告王鹏、迟世金、姜明新、青岛裕兴储运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6年3月7日诉来本院,经审查,四原告所诉遗漏被告莱州市夏邱镇明新货运车队。本院认为,因四原告的起诉遗漏诉讼主体,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云英、张悦、张士瑜、李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7元,退给原告董云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奎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