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恢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兴盛与被执行人李永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兴盛,李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恢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严兴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永贵,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永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严兴盛偿还欠款6809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永贵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永贵属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西安军械修理厂职工,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若干。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永贵在空军西安军械厂的工资收入陆万元整(¥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文静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莲执恢字第0002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西安军械修理厂:关于严兴盛申请执行李永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莲执恢字第0002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永贵未能履行(2012)莲民三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严兴盛偿还欠款68098元及利息,而其属你单位员工,有每月有固定工资入若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永贵在空军西安军械厂的工资收入陆万元整(¥60000.00元)。请你单位每月在为被执行人李永贵留足必要的生活费后,将提取的款项转入如下账户:户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701055001201000002521开户银行:秦农银行土门支行附:(2015)莲执恢字第00026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联系人:李旭旭联系方式189919707668737****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