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8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纪随阳与马正礼、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随阳,马正礼,周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234号申请执行人纪随阳,男,汉族,1953年10月4日生,干部,住富平县杜村镇。被执行人马正礼,男,汉族,1961年11月13日生,干部,住富平县二轻局。被执行人周小玲,女,汉族,1971年9月9日生,住富平县城关镇。申请人纪随阳与被执行人马正礼、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小玲在金融机构有存款19500元,扣除执行费500元后向申请人支付19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马正礼和周小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剩余29500元案款,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执字第0023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王国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思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