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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家友与陈祥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友,陈祥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690号原告:刘家友,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兆青,日照岚山巨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祥全,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友与被告陈祥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友以案外人李宗法已代被告陈祥全垫付劳务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家友负担。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