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陕西宏治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春合校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宏治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春合校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宏治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边家村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宋小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春合校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胭脂路聚丰压缩机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淑杰,系该公司总经理陕西宏治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春合校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咸秦民初字第02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本调解书生效后天津市春合校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支付陕西宏治物资工贸有限公司350000元(已履行),剩余256701.97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9867元,减半收取49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934元,由天津市春合校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剩余77948.08元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1218元。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咸秦民初字第02246号民事调解书、(2016)陕0402执2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