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吕志红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红,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335号原告吕志红,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延风,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吕志红与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志红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志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志红负担。审判员 温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