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4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张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704刑初8号公诉机关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1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张甲,男,199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1日被逮捕,现在押。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友检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张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牟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因对雇主罗某某扣发工资一事不满,遂与被告人张甲在友好区蓝莓街22号楼前,向罗某某的卡特牌挖掘机的发动机内灌入沙粒,导致发动机毁坏。经友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损毁的卡特彼勒3054CDITAAC型发动机价值34717.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某、张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张甲均系主犯,且杨某某、张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杨某某、张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张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庭审中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张甲从友好区某某台球厅出来回家途中,杨某某看见罗某某的挖掘机停放在友好区蓝莓小区22号楼东一楼口北侧,因杨某某不满雇主罗某某曾扣发其工资,便向张甲提出把沙子灌入发动机里造成发动机毁坏,张甲同意后,二人将沙子灌入发动机内后离开现场,同日6时40分许,张乙驾驶挖掘机施工过程中发动机损毁。经友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损毁的卡特彼勒3054CDITAAC型发动机配件及工时费共计34717.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罗某某陈述,2015年6月6日6时40分许,张乙打电话告诉我挖掘机的发动机出现故障,我联系挖掘机售后维修中心,维修人员对挖掘机进行检查,最后确定损坏原因是发动机被灌入沙子。挖掘机昨晚停放在友好区蓝莓小区22号楼东一楼口北侧。2、证人张乙证言证实,我是罗某某挖掘机的驾驶员,2015年6月6日早上,我将挖掘机从友好区蓝莓小区22号楼开到施工工地,工作不一会发动机就报警显示油压过低,我打电话告诉罗某某,他给售后打电话,维修人员来检查发现发动机里有沙子,并确认是沙子将发动机损坏。3、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6月6日16时13分,在见证人谢某某见证下,侦查人员对停放在友好区滨水新区工地东侧的卡特320DZL型挖掘机进行检查,打开发动机总承盖,内侧见有沙石,发动机内侧底部见有大量沙石。4、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拍摄的杨某某、张甲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杨某某、张甲往挖掘机的发动机灌入沙子时,挖掘机停放在友好区嘉航小区94号楼东侧(即蓝莓小区22号楼东一楼口北侧)。5、友好区发展和改革局友发价认字(2015)第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罗某某提供的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出具的报价单证实,被损毁的卡特彼勒3054CDITAAC型发动机配件及工时费共计34717.00元。6、公安机关制作的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侦破情况。7、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5年6月6日0时30分许,我驾驶五菱面包车载着张甲回家途中,看见罗某某的挖掘机停放在友好区蓝莓小区22号楼东一楼口北侧,我之前给罗某某驾驶挖掘机,罗某某曾扣发我二日工资,我提出把沙子灌入挖掘机的发动机里造成发动机损坏,让罗某某维修损失些钱,张甲同意后,我俩将沙子灌入发动机后离开。8、被告人张甲供述:2015年6月6日0时30分许,杨某某驾驶五菱面包车载着我回家,他看见罗某某的挖掘机停在友好区蓝莓小区22号楼东一楼口北侧,他说罗某某扣过他钱,把沙子灌入挖掘机的发动机里造成发动机损坏,让罗某某维修损失些钱,我同意后,我俩将沙子灌入挖掘机的发动机后离开。9、被害人罗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杨某某、张甲的母亲已共同赔偿罗某某经济损失合计185000.00元,罗某某对杨某某、张甲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报复罗某某,伙同被告人张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杨某某提起犯意,所起作用大于张甲。考虑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对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张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二、被告人张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欧阳棋审判员 刘长江审判员 薛树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平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