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肖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肖世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246号原告: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办荷二村六卦坟。法定代表人:王志华。委托代理人:曹三桂,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世平,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承包施工清远经济液化空气(广东)工业气体有限公司50万瓶工业气体储存经营项目土建工程需要,向原告采购商品混凝土,经双方协商,于2011年8月18日签订了一份编号为XL20XX33号的《清远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并对供货的数量、质量、价格、验收、付款、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自2011年9月1日起到2012年6月间,先后向被告工地供应混凝土2538立方米,货值754075.30元,但被告在原告供货后,却未及时支付货款。到2015年9月30日止,仅支付了原告576744.80元,其中2012年5月17日付款256744.80元;2012年9月24日付款250000元;2014年8月12日付款50000元;2015年9月付款20000元,合计556744.80元,尚有177330.50元未予支付。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77330.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肖世平为本案的被告。同时,原告撤回了对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肖世平确认欠原告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77330.50元,肖世平在2016年4月27日支付20000元,余款在2017年4月30日之前付清;二、被告肖世平于2016年5月10日之前向原告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被告肖世平负担。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周文俊人民陪审员 麦 雅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梓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