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禹执字第2014-9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方付标申请执行徐宗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付标,徐宗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2014-945-2号申请执行人方付标,男,生于19869年7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方岗乡帖沟村4组。被执行人徐宗星,男,生于1983年8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神垕镇徐家门村12组。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禹民一初第4275-1号民事裁定书,2013年11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宗星所有的位于禹州市韩城办摄政台路怡鑫花园小区2���楼2单元4层西户(禹房字第0250**号)的房产一套,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且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宗星所有的位于禹州市韩城办摄政台路怡鑫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4层西户(禹房字第025026)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陈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