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广强、赵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广强,赵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852号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段朋礼,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广强,农民。被执行人赵德军,农民。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广强、赵德军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广强、赵德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广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赵德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广强、赵德军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