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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飞翔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飞翔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129号原告飞翔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营房村。法定代表人贾平。委托代理人奚利龙,扬中市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唐古路立交桥西南侧。法定代表人庄瑞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飞翔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飞翔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4元,减半收取38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