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晓龙、李国霞、王晓兵、柴尚敏、屈创顺、陈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王晓龙,李国霞,王晓兵,柴尚敏,屈创顺,陈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代表人任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晓龙,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霞,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晓兵,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柴尚敏,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屈创顺,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俊平,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晓龙、李国霞、王晓兵、柴尚敏、屈创顺、陈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永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于2014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屈创顺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