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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更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陈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180号罪犯陈震,农民。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台三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震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均已缴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陈震报请减刑十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记功。现共获奖分235.3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震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瞿晨超审 判 员 陈其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