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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82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郭春换申请执行李远征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换,李远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82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郭春换,女,1989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远征,男,1987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