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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沽源县小河子乡二道营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沽源县小河子乡二道营村村民委员会,李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563号原告沽源县小河子乡二道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沽源县小河子乡二道营村。法定代表人王林。委托代理人马金有。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沽源县小河子乡二道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沽源县小河子乡二道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沽源县小河子乡二道营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沽源县小河子乡二道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沽源县小河子乡二道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俊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庙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