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梁文杰诉威海好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杰,威海好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梁文杰。委托代理人梁文祥。被告威海好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连华。委托代理人马晓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杰与被告威海好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