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宋某与高某、刘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高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494-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宋某申请执行高某、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马丰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