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34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于龙岩市永定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被告人陈某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向中国工商银行龙岩西城支行申请办理二张卡号为42×××09、62×××78的信用卡。2010年5月被告人陈某于开卡使用并通过套现等形式刷卡消费,上述二张信用卡于2013年9月开始透支逾期未还款。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龙岩西城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对被告人陈某以电话、登报公告等形式催收未果。截止公安机关2015年6月18日立案时,被告人陈某透支上述二张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29901.15元未归还。2015年9月22日,奉化市公安局民警在浙江省奉化市尚田镇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归还了本案透支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信用卡交易明细,立案侦查报告、银行对帐单、催收记录、催收公告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透支信用卡人民币共计29901.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还清透支款本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崔 秀 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云(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