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监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齐某某、赵某某与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抵债合同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监1-1号本院对原审原告齐某某、赵某某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抵债合同一案对作出的(2016)吉0104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落款处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应补正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审 判 长 张 丹审 判 员 谢 丽代理审判员 王亚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吉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