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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屈某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7刑初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某,群众,无业。2016年2月5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井陉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2月26日被井陉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被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以矿检未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慧丽、赵永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屈某醉酒后强行进入邻居家中,先是在客厅沙发上睡觉,后在被害人师某(女,2009年生)裆部撒尿,厨房内的被害人之母郭某听到孩子哭后,赶到客厅将屈某推开。案发后,屈某家属与被害人的父母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屈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屈某与郭某系邻居关系。2016年2月4日16时许,屈某醉酒后在郭某家门口睡觉,郭某带着两个孩子回家开门后,屈某进入郭某家中,随即坐在客厅沙发上睡觉,郭某长女师某(2009年生)在客厅茶几上画画,郭某离开了客厅。后屈某脱掉裤子,抱住师某,往师某的裆部撒尿,师某被吓哭。在厨房的郭某听到哭声后赶到客厅推开屈某,郭某的丈夫回家后将屈某拽离家中。另查明,屈某的亲属与师某的父母于2016年2月16日达成协议,屈某赔偿被害人5万元并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屈某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师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4日下午,在其家中,邻居的那个男人(屈某)在其身上撒尿的过程。3、证人郭某(被害人之母)、陈某(被害人的外祖母)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4日下午,屈某在其家中实施的行为。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害人的衣物照片、病历记录、户籍证明。6、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的父母达成的赔偿协议书。7、被害人的父母书写的谅解书及收条。8、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4日在屈某家中将其抓获。9、被告人屈某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醉酒后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屈某在案发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父母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屈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武永萍代理审判员  杜 禹人民陪审员  韩进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