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代光光诉被告赵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光光,赵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567号原告代光光,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赵楠,男,汉族,现住包头市土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光光诉被告赵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光光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赵楠住址以及联系方式不准确,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光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