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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福诉被告刘世安、刘世川、刘伟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刘二,刘三,刘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851号原告刘一,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二,男,43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三,男,41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四,女,42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诉被告刘二、刘三、刘四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刘一现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一撤回对被告刘二、刘三、刘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一负担。审判员 青格 乐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