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岩国与戴国栋、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国,戴国栋,李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岩国,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戴国栋,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李丽娜,女,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岩国与戴国栋、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戴国栋在林西县大营子乡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占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