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执民字第7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宗军民与李健强、曹慧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军民,李健强,曹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7649号申请执行人宗军民。被执行人李健强。被执行人曹慧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军民与被执行人李健强、曹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李健强、曹慧琴尚欠申请执行人宗军民借款3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27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健强、曹慧琴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76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宗军民发现被执行人李健强、曹慧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