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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唐映兰、罗忠兵与罗光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映兰,罗忠兵,罗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唐映兰,女,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骑马乡。申请执行人罗忠兵,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骑马乡。被执行人罗光荣,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骑马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映兰、罗忠兵与被执行人罗光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罗光荣于2016年3月下旬在车祸事故中死亡,其家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本人无任何遗产,���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光荣应履行的执行款为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执行人唐映兰、罗忠兵债权5000.00元;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家庭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遗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唐映兰、罗忠兵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