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曲振良与潘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振良,潘春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872号原告曲振良,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冯玉法,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春涛,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振良与被告潘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振良撤回对被告潘春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京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