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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曲振良与潘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振良,潘春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872号原告曲振良,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冯玉法,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春涛,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振良与被告潘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振良撤回对被告潘春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京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