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孙建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20号罪犯孙建坤,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以犯盗窃罪,判处孙建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因发现漏罪,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2007)新密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建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加上原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孙建坤等六人由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退赔。刑期自2005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4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对孙建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5月25日对孙建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孙建坤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8月份,孙建坤伙同他人先后两次在新密市牛店镇寨某耐火厂、下庄河某煤矿实施盗窃,盗窃炉条、钢板、液压支柱等财物,共计价值八万余元。该犯系主犯。罪犯孙建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建坤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建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