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字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锋诉被告宝鸡多彩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锋,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字817号原告赵建锋,男,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被告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东段三合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4500109-1。法定代表人李永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荣,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锋诉被告宝鸡市多彩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赵建锋承担,其余92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罗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