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民,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民。被执行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姚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7360480XM。负责人郑伊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周立民与被执行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立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7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宇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静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