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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龙与周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周明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837号原告金龙,男,1996年12月出生,住南皮县,.被告周明凯,男,1993年12月出生,系南皮凯诚通讯商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与被告周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承担。审判员  刘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昝立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