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龙与周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周明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837号原告金龙,男,1996年12月出生,住南皮县,.被告周明凯,男,1993年12月出生,系南皮凯诚通讯商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与被告周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承担。审判员 刘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昝立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