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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6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纪占良与张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占良,张小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671号原告纪占良,农民。被告张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占良诉被告张小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占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久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慧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