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975号原告吴某,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井店镇北海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