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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春与被告夏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春,夏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初字第625号原告李新春,男。委托代理人王庆宇,南阳梅溪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夏明锋,男。原告李新春与被告夏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查找,无法找到被告,后本院又与原告多次核实,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春不能提供被告夏明锋的准确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新春的起诉。诉讼费2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雅丽审 判 员  相庆磊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