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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开民6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时浩然、陈菊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时浩然,陈菊伟,李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开民6996号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白亚伟。委托代理人徐玉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时浩然,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菊伟,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秋成,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时浩然、陈菊伟、李秋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收到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自动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