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申请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沧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