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委托代理人:陈莉,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上诉人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谦审 判 员 徐黎明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