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终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兆基荣华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与漳州市福世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兆基荣华模具(深圳)有限公司,漳州市福世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66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兆基荣华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第一工业区D8、D9栋。法定代表人:钟官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鹏,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漳州市福世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工业开发区横一路八号。法定代表人:廖宝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镜桂,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婉萍,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兆基荣华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福世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世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兆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晶晶、被上诉人福世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镜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福世通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二组证据,并据此对兆基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福世通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补充提交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清芬审 判 员 张海泉代理审判员 卢津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洁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