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兆防与刘兆伟、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防,刘兆伟,李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21民初789号原告李兆防,又名李兆芳,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凡文,宁阳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兆伟,农民。被告李丽,农民,与被告刘兆伟系夫妻关系。原告李兆防与被告刘兆伟、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兆防及委托代理人苏凡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兆伟、李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兆防诉称,2015年1月17日被告刘兆伟购买我玉米23852斤,每斤为1.03元,计款24567.56元,同日被告向我出具欠条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刘兆伟、李丽至今未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兆伟、李丽偿还我玉米款24567.56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刘兆伟、李丽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兆防与被告刘兆伟、李丽均为宁阳县鹤山乡徐平村村民,被告刘兆伟与被告李丽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被告刘兆伟、李丽开始从事粮食收购生意。2015年1月17日被告刘兆伟购买原告李兆防玉米23852斤,单价为1.03元/���,同日被告刘兆伟向原告李兆防出具欠条一份,证实欠玉米款24567.56元。后经原告李兆防催要,被告刘兆伟、李丽未偿还欠款。2016年1月21日原告李兆防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刘兆伟欠原告李兆防玉米款24567.56元未还的事实,有原告李兆防提交的欠条足以证实。原告李兆防要求被告刘兆伟偿还玉米款24567.56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兆伟应从原告李兆防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被告刘兆伟与被告李丽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被告刘兆伟与被告李丽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刘兆伟与被告李丽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兆伟、李丽偿还原告李兆防玉米款24567.56元并支付利息(本金24567.56元,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通过本院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元,由被告刘兆伟、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广朋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人民陪审员 杜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