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法库县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528号原告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被告法库县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法库县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占新人民陪审员 朱艳梅人民陪审员 孙利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申岱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