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7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27刑初3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外号“老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8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为做棺木需要,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灌阳县观音阁乡文明村下刘家屯“头岭”(地名)自家山场砍伐杉木共计160株。经灌阳县林业局鉴定,被告人刘某在该山场砍伐的杉木蓄积量为16.7353立方米。商品材出材量为13.167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3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即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灌阳县公安局查处非法采伐林木案参照木检验数据表、灌阳县观音阁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关于刘某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证人唐某、吴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图、照;桂林市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所犯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故本院在量刑时采纳被告人刘某提出的从轻处理之辩解,对被告人刘某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柴刀一把,由扣押机关灌阳县森林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蒋亚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冬姣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