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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财保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叶世龙与孙长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64号之一申请人:叶世龙,男,汉族,现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叶宝香,女,汉族,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孙长海,男,系吉DH7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及所有人。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做出(2016)吉0523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孙长海驾驶的吉DH76**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孙长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孙长海驾驶的吉DH76**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关红兵审判员  马宏颖审判员  贾文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雪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