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水河与李仁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河,李仁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073号原告李水河,男,193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伍小杰,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仁花,女,193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李水河与被告李仁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水河以原、被告双方有意进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为6400元,由原告李水河负担。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小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