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宋道阳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道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刑初17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道阳,农民。1983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8年5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4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道阳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道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日至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宋道阳窜至湖南省临湘市坦渡乡、湖北省赤壁市赵李桥镇、新店镇等地偏僻人家,尤其是孤居老人家中,冒称姻亲或其他亲属关系人员,以借钱办丧事为由,骗取张某丙、王某某等11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500元。1、2013年7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宋道阳窜至湖南省临湘市坦渡乡五星村张某丙家,骗取张某丙现金2000元。2、2013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宋道阳窜至湖南省临湘市坦渡乡晓阳村王某某家,骗取王某某现金1000元。3、2014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宋道阳窜至湖南省临湘市坦渡乡百万村贺某某家,骗取贺某某现金3000元。4、2014年1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宋道阳窜至湖北省赤壁市赵李桥镇羊楼司村陈某某家,骗取陈某某现金10000元。5、2015年4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宋道阳窜至湖南省临湘市坦渡乡坦渡村黎某某家,骗取黎某某现金3000元。6、2015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宋道阳窜至湖北省赤壁市新店镇蒲首山村四组但某乙家,骗取但某乙现金9500元。7、2015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宋道阳窜至湖北省赤壁市新店镇雨亭村十组黄某某家,骗取黄某某现金2000元。8、2015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宋道阳窜至湖北省赤壁市新店镇雨亭村十二组熊某某家,骗取熊某某现金2000元。9、2015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宋道阳窜至湖南省临湘市坦渡乡五星村余某某家,骗取余某某现金3000元。10、2015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宋道阳窜至赤壁市新店镇望夫山4组戴某家,骗取戴某现金10000元。11、2015年6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宋道阳窜至赤壁市赵李桥镇庙场街张浩声家,骗取张某丙现金6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宋道阳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宋道阳辩称:起诉书指控第1至第10起诈骗犯罪事实我没有实施,第9起和第10起诈骗犯罪事实在同一个小时之内,我不可能从湖南坦渡到湖北新店望夫山村做两笔犯罪。第11起的定性无异议,但此次只骗取张某丙现金4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宋道阳骑摩托车窜至湖北省赤壁市新店镇蒲首山村四组但某乙(1943年出生)家,冒充是其子昭某的朋友,以自己父亲去世要买菜接客,身上钱不够为由,向昭某借钱,但某乙信以为真,交给宋道阳9500元,后经被害人和儿子联系才知道被骗。2015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宋道阳骑摩托车窜至赤壁市新店镇望夫山4组戴某(1947年出生)家,冒充是戴某女婿茂山的叔叔,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取戴某10000元。2015年6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宋道阳骑摩托车窜至赤壁市赵李桥镇庙场街张某丙(1935年出生)家,冒充是被害人媳妇柳某某的侄子,骗称爷爷去世了想找柳某某借钱买菜,被害人就将自己中国邮政银行储蓄的存折交给被告人,并从家里拿了2000元现金给被告人。后被害人和柳某某联系才知道被骗,经查询被告人宋道阳已将被害人存款4000元取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到案经过及系累犯的事实。2、证人饶某甲、但某甲的证言和被害人但某乙的陈述,以及饶某甲、但某甲、但某乙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宋道阳窜至湖北省赤壁市新店镇蒲首山村四组但某乙家,冒充是被害人儿子昭某的朋友,声称父亲去世,来买菜接客,身上的钱不够了,向昭某借钱的,被害人听他这么一说就没太在意真以为他是儿子的朋友,就对他说:你要借好多钱?这个男的听后就说:您那里有钱没,有的话就先借我一点,被害人在就将从阁楼的缸里拿出来的7500元钱全部数给他了,又把但某乙身上的2000元钱也数给他了,当时因为是在屋门口数给他的,被害人弟弟但某甲、妻子饶某甲也在面前,这个男的把钱拿到以后就跟我说,我在下午4点半就把钱给您送来,后经和儿子联系才知道被骗,经证人饶某甲、但某甲和被害人辨认行骗的人是被告人,并指认被告人的摩托车系作案使用。3、证人张某甲、余某、张某乙、武某的证言和被害人戴某的陈述,以及戴某、张某甲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宋道阳窜至赤壁市新店镇望夫山4组戴某家,被害人在自家门口的马路边上割豌豆,这时有个男的骑摩托车过来说,你是茂山(被害人女婿)的岳父吧,他就说自己是茂山的叔叔,父亲已经去世了,明天下午的客,身上的钱不够,要到赵李桥去买菜,你能不借点钱买菜,下午就还,被害人给该人10000元,后经和被害人女婿联系才知道受骗,当时证人张某甲也看到行骗人,经戴某、张某甲辨认该行骗人即是被告人,经指认被告人的摩托车系作案使用。5、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人饶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以及视听资料、张浩生的银行取款记录证明:2015年6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宋道阳窜至赤壁市赵李桥镇庙场街张某丙家,被害人正在赵李桥镇羊楼洞自己楼下的菜园做事,这时一个陌生男子骑着摩托车过来,并自我介绍说是媳妇柳某某的侄儿,爷爷去世了,之后他跟被害人说他家办丧礼要买菜没钱,想找柳某某借钱,柳某某不在的话就让他来找被害人。被害人就将自己中国邮政银行储蓄的存折拿给了他,并告诉他密码,他拿到被害人的存折后说钱不够,被害人又从家里拿了2000元现金给他。后被害人和柳某某联系才知道被骗了,经被害人辨认行骗的男子是被告人,经调取银行取款记录和现场录像,被害人的4000存款是由被告支取。6、证人姚某、但某乙、江某、杨某、刘某、龚某的证言,能证实在案发时间段宋道阳有作案时间,另还证实宋道阳收入与开支不成正比。7、证人谢某(女,1968年12月28日生,系宋道阳的妻子,住茶庵岭镇青石桥村6组)的证言,证明谢某和宋道阳都没有固定收入,平时的开销都是宋道阳给钱,就是喜欢抽烟、打牌,抽10至20元一包的烟,证实宋道阳收入与开支不成正比。8、被告人宋道阳供述诈骗被害人张某丙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道阳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宋道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且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道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葛昊飞人民陪审员 胡 凤人民陪审员 徐 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