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再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守领与王彦杰、王永宣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守领,王彦杰,王永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2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守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彦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永宣。再审申请人王守领因与被申请人王彦杰、王永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日民一终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守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永起代理审判员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