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864号原告:肖某,男,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柴某,女,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肖某负担。审判员 党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勾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