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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864号原告:肖某,男,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柴某,女,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肖某负担。审判员  党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勾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