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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执行黄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无能力履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内容,案件在期限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龙执字第1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杨选从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廷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