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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3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东沟农村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喻林生、方兆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东沟农村开发有限公司,喻林生,方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13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东沟农村开发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张窑村。法定代表人仇海萍,总经理。被执行人喻林生,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方兆军,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申请执行人南京东沟农村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喻林生、方兆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六东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喻林生、方兆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查明: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本院向申请人释名后,其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3130���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潘振飞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