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罗海堂与管信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堂,管信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786号原告:罗海堂。委托代理人:林鑫,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信云。原告罗海堂为与被告管信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管信云支付原告货款1035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0月4日,被告管信云向原告罗海堂购买松木桩。被告分别在送货单和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货款共计20350元。被告已支付1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035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管信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罗海堂货款10350元及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管信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