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诉被告芦光明、宫书勤、钟建超、胡雪艳、赖平、陈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赖平,陈晓玲,钟建超,胡雪艳,芦光明,宫书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罗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甘静兰,该支行员工。被告赖平,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陈晓玲,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钟建超,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胡雪艳,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芦光明,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宫书勤,女,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诉被告芦光明、宫书勤、钟建超、胡雪艳、赖平、陈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撤回对被告赖平、陈晓玲、钟建超、胡雪艳、芦光明、宫书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90.3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卞 林代理审判员 漆杏梅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冰聪 来自